29 關於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證人不得拋棄先訴抗辯權
(B)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C)保證人原則上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D)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統計: A(1292), B(377), C(255), D(517), E(0) #3462198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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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契約: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存在保證契約,這是一個獨立於主債務與債權人之間的契約關係。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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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責任:保證人的主要責任是,當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替其清償債務,或是在主債務人無法清償時,由保證人承擔清償責任。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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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意即債權人必須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且證明強制執行無效後,才能向保證人求償。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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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連帶保證人則沒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求償,不需先向主債務人求償。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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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範圍:保證的範圍通常包含主債務的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等,除非契約另有約定。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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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權利:保證人在清償債務後,可向主債務人求償,並在清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權利。ㅤㅤ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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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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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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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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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先訴抗辯權:普通保證人有權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強制執行且無效果」後,才對保證人求償(民法§745)。
- 拋棄後的後果:一旦拋棄(例如簽下「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即變成與主債務人負同一責任,債權人無需先找主債務人,可直接向保證人追討。
- 例外情形:雖然法律允許拋棄,但若保證人是受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在特殊情況下,此拋棄可能無效。然而,實務上銀行或民間借貸契約大都會要求保證人拋棄此權利。
臺灣高等檢察署 +4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A)(即選項 A 的敘述是錯誤的)。
以下為各選項的詳細法律解析與條文查核:
(A) 保證人不得拋棄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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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錯誤(本題應選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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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依據《民法》第746條第1款規定:「保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即先訴抗辯權):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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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邏輯:「先訴抗辯權」是為了保護保證人而設立的權利,屬於保證人的私權。基於民法「私法自治」與「處分權主義」之原則,權利人原則上得自由處分其權利。因此,保證人可以拋棄先訴抗辯權(實務上常見於銀行借款的「連帶保證」契約中,保證人通常會事先拋棄此權利),選項 A 稱「不得拋棄」為錯誤敘述。
(B)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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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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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依據《民法》第742條第1項規定:「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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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邏輯:保證債務具有「從屬性」,保證人的責任不能重於主債務人。因此,只要主債務人對債權人有任何抗辯事由(例如:時效消滅、同時履行抗辯等),保證人都可以直接拿來對抗債權人。同條第2項更規定,即使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保證人依然可以主張。
(C) 保證人原則上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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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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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依據《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此即為先訴抗辯權(檢索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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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邏輯:保證債務具有「補充性」,也就是說主債務人才是真正該還錢的人。只有在債權人對主債務人追討無門(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才需要代為清償。因此,原則上保證人皆擁有此抗辯權。
(D) 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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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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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依據《民法》第742條之1規定:「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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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邏輯:此條文為民國88年修法時所增訂。基於保證債務的從屬性,且為了避免法律關係複雜化及循環求償(若保證人先清償了債權人,保證人再向主債務人求償,主債務人又向債權人主張抵銷債權,將徒增勞費),法律明文允許保證人可以直接拿「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來主張抵銷。
D: #742-1,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 ❌ (A) 錯誤:依據 《民法》第 746 條第 1 款,保證人是可以拋棄先訴抗辯權的。實務上最常見的「連帶保證」,本質上就是保證人拋棄了先訴抗辯權,使得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還錢。
- (B) 正確:依據 《民法》第 742 條,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例如債權已過時效、債務已抵銷等),保證人皆得主張。
- (C) 正確:依據 《民法》第 745 條,此為保證人的基本權利,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得拒絕清償。
- (D) 正確:依據 《民法》第 742 條之 1,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