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有關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緊急避難需要有避難意思始得成立
(B)防衛行為或避難行為過當時,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C)為避免他人緊急危難所為之避難行為,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D)正當防衛須為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始得成立
統計: A(182), B(252), C(3551), D(187), E(0) #2940143
詳解 (共 5 筆)
故(C)選項,應修正為:
為避免他人緊急危難所為之避難行為,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C)(即選項 C 的敘述是錯誤的)。
以下為各選項的詳細法律解析與條文查核:
【核心法規: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之基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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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面對「人」的故意不法侵害,法理為「正對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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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難(刑法第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面對不限於人的突發危難,法理為「正對正」,需權衡利益)
【各選項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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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為避免他人緊急危難所為之避難行為,不得主張緊急避難(錯誤,本題應選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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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對照:依據上述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之明文規定,緊急避難的客體不僅包含自己,也包含「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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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舉例:路人看到鄰居的房子起火,為了救出受困的鄰居(他人的生命危難),情急之下砸破鄰居家的玻璃門(毀損罪)。雖然是為避免「他人」的危難,依然可以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而不罰。因此,選項 C 稱「不得主張」是完全違反法條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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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緊急避難需要有避難意思始得成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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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對照:刑法學理之通說與實務見解均認為,所有的阻卻違法事由(包含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除了必須具備客觀的危難情境外,主觀上行為人也必須具備「防衛意思」或「避難意思」(即行為人知道自己正在進行救助行為)。如果行為人只是偶然、無意中解除了危難,則不成立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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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防衛行為或避難行為過當時,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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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對照:這完全吻合《刑法》第 23 條但書(防衛過當)與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避難過當)的文字規定。過當的行為雖不能完全不罰(無法完全阻卻違法),但因考量當時情狀緊急,法律賦予法官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裁量權(即減免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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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當防衛須為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始得成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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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對照:這完全吻合《刑法》第 23 條本文之文字:「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而將歹徒擊退,法學上稱為「防衛援助」,同樣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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