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出賣 A 屋予乙,尚未交付和辦理所有權之移轉登記給乙,乙已支付價金,但在交付 A 屋之前夕,丙隨
機放火而燒毀 A 屋。有關其法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對丙得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B)乙已支付價金,房屋失火所生損害之危險,應由乙負擔之
(C)乙對甲得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D)乙得向甲請求讓與其對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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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8), B(98), C(767), D(2221), E(0) #2782625
統計: A(488), B(98), C(767), D(2221), E(0) #2782625
詳解 (共 10 筆)
#5178683
回最佳解
最佳解大致上都是對的 我自認B選項的解法有點小瑕疵
我自己解B是用民法373條
民法373: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假設
1.今天乙支付了價金,而甲交付了屋子,惟甲沒有登記所有權給乙,房子著火的話是由乙負擔危險責任的。
2.乙支付了價金,甲沒交付房子,但已辦好所有權登記,此時房子著火是由甲來負擔危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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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7224
民法 第 225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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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6358
(A) 乙對丙得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乙尚未取得所有權,不得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B) 乙已支付價金,房屋失火所生損害之危險,應由乙負擔之→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承擔,但甲尚未交付買賣標的物予乙,應由甲負擔之
(C) 乙對甲得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由於不可歸責於甲,乙不得向甲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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