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甲之行為,何者屬於集合犯?
(A) 公職候選人甲分別向十個選舉權人行賄投票
(B)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分次收集十張偽造之貨幣
(C) 甲一口氣毆擊乙十拳致乙受傷
(D) 甲公然聚眾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脅迫
(E) 甲結夥十人到乙家強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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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 B(1125), C(54), D(82), E(74) #710715

詳解 (共 9 筆)

#1640463
(B)接續犯:行為人主觀上,只想實施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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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一個犯罪意識決定而實施數個同種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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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6495

(C) 甲一口氣毆擊乙十拳致乙受傷 ——接續犯
(D) 甲公然聚眾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聚合犯 
(E) 甲結夥十人到乙家強盜 ——聚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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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6844

最高法院99年第五次刑庭決議認為投票行賄並非集合犯,除非得以適用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否則均一罪一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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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9年第5次刑庭決議意旨,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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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0619
有高手能解答嗎? 這題答案跟詳解似乎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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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9713
原本答案為A,B,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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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9714
原本題目:29.下列甲之行為,何者屬於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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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8287

集合犯是指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構成要件時,從其犯罪性質、目的或社會常態來看,預定該罪必然會包含「反覆、繼續實施」的複數行為。在法律上,這類行為通常被歸類為「包括一罪(實質上一罪)」,只會給予一個總括的法律評價,而不會進行數罪併罰。常見的特徵包含具有「營業性、收集性、職業性」的行為(如:販毒、經營賭場、收集假鈔、密醫看診)。


? 選項逐一分析

• (B) 正確(屬於集合犯):
 • 《刑法》第 196 條第 1 項規定了「收集偽造貨幣罪」。
 • 所謂「收集」,在字面本質與立法預定上,就包含陸續、反覆、多批次聚少成多的意涵。甲縱使「分次」收集了十張偽造貨幣,這本就屬於「收集」構成要件所預定的反覆行為,因此在法律評價上成立包括一罪的集合犯。
• (A) 錯誤(實務認定非集合犯,可能為接續犯或數罪併罰):
 • 公職人員投票行賄罪(買票)是否為集合犯,最高法院曾有重大爭議,但最終在 99 年第 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中定調:立法者並未將投票行賄罪預定為集合犯。
 • 實務見解認為,如果認定為集合犯(不論買幾票都算一罪),形同鼓勵候選人「買越多越划算」,違反嚴懲賄選的刑事政策。因此,若甲在密切接近的時間、空間內對多人行賄,符合接續犯則論以一罪;若是對不同選區或分開多次另行起意,則應數罪併罰。
• (C) 錯誤(屬於接續犯):
 • 甲「一口氣」毆打乙十拳。這是在同一個時間、同一個地點,基於單一的傷害犯意,接續實施傷害行為,且侵害的是同一個人的身體法益,在學理上屬於接續犯,非集合犯。
• (D) 錯誤(屬於聚眾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
 • 《刑法》第 135 條第 4 項(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或第 136 條,其「聚眾」本身是條文規定的「犯罪手段或構成要件要素」,其處罰的是單一次聚眾抗爭、施強暴脅迫的行為,並非基於收集或營業性質而反覆實施的集合犯。
• (E) 錯誤(屬於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 結夥犯罪):
 • 甲「結夥十人」去強盜,屬於《刑法》第 330 條的加重強盜罪。這裡的「十人」指的是多數行為人共同參與(共同正犯 / 結夥三人以上),屬於加重構成要件,與「集合犯(單一行為人反覆實施數個同種類行為)」完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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