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法律之適用原則,非經當事人之請求或檢察官之起訴,法官不得自行審理之原則為何?
(A)一事不再理原則
(B)不告不理原則
(C)告訴乃論原則
(D)不得拒絕審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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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5459), C(798), D(57), E(0) #1469511

詳解 (共 8 筆)

#3605739

不告不理從法院來看。
告訴乃論由受害人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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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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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7784

本題答案為 (B) 不告不理原則

考題白話文解釋:

這題的核心在考你對法院「被動性」的理解。白話來說,法官的工作是中立的裁判者,如果今天沒有人把案件端到法官面前(也就是當事人沒有去法院按鈴申告,或是檢察官沒有起訴),法官就算在路上看到有人打架,也不能自己跑過去說「來,我現在直接開庭審判你們」。這種「你不來告,我就不處理」的被動原則,就叫做「不告不理原則」

法條完整解析與選項說明

  • (A) 一事不再理原則(錯誤)

    • 【精確引用】 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1 款

    • 【完整法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 【白話文翻譯】 同一件事情,只要法院已經做出最終判決(定讞了),就不能再拿出來吵,也不能再告第二次。這叫做「一件事不要再理會第二次」,目的是為了維持法律的安定,不讓大家為了同一件事無休止地打官司。

  • (B) 不告不理原則(正確)

    • 【精確引用】 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 / 民事訴訟法第 388 條

    • 【完整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民事訴訟法第 388 條: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 【白話文翻譯】 法官不能自己去找案件來審理,也不能判當事人沒有要求賠償的項目。也就是說,法官只管人家「告」的部分,沒告或沒起訴的部分,法官一律「不理」。

  • (C) 告訴乃論原則(錯誤)

    • 【白話文翻譯】 指的是某些特定的犯罪(通常是比較輕微或牽涉私隱的,如普通傷害罪、公然侮辱罪),國家會尊重被害人的意願。如果被害人不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去追究起訴。這是在規範「檢察官/警察要不要辦案」,而不是在規範「法官能不能自己審判」。

  • (D) 不得拒絕審判原則(錯誤)

    • 【精確引用】 概念源自於民法第 1 條

    • 【完整法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 【白話文翻譯】 只要當事人合法把案件告進法院了,法官就「不能」用「這件事國家還沒立法律規定」為藉口說他不判。法官就算翻遍法典找不到規定,也要用社會習慣或「法理(社會公平正義的道理)」來給出一個判決。

補充:易混淆觀念與記憶口訣

【容易混淆的觀念提醒:不告不理 vs 告訴乃論】

這是法學緒論超級愛考的觀念陷阱!因為都有一個「告」字,很多考生會搞混:

  • 不告不理原則:是在限制法官。當事人沒把案子送進法院,法官就不能自己審判。這是「法院訴訟制度」的根本原則。

  • 告訴乃論:是在限制檢警機關。針對特定法條(如傷害罪),被害人不表達追究意願(提告),檢警就不能主動辦案。

【必背口訣】

? 法官很被動,不告他不理;檢警想幫忙,乃論看你提

(想像法官坐在高高的法檯上等人家把卷宗送來;而警察在旁邊問被打傷的人:「你要不要提告?你不提我們不能辦喔!」)

隨堂抽考(換句話說再考一次)

為了幫你把這幾個相似的名詞徹底刻在腦海裡,預防考場上被騙,請挑戰看看下面這題:

題目:張三與李四因為車禍發生糾紛,張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李四賠償修車費 5 萬元。然而,法官在審判過程中發現張三也受了傷,法官出於同情,於是在判決書中主動判決李四除了要賠修車費 5 萬元外,還要多賠償醫藥費 2 萬元。請問法官的作法違反了下列何種原則?

(A) 告訴乃論原則

(B) 一事不再理原則

(C) 不告不理原則

(D) 不得拒絕審判原則

(請在心裡想好答案再往下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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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C)

解析:張三只有向法院告「修車費 5 萬元」,並沒有告「醫藥費 2 萬元」。法官主動判決當事人「沒有聲明要求」的事項,就是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 388 條的規定,也就是違反了「不告不理原則」!

法學緒論的名詞雖然看起來很文言文,但只要把背後的故事和角色(法官 vs 檢察官)分清楚,選擇題就能輕鬆拿分!持續累積這些關鍵字對照,你的法學底子會越來越紮實,繼續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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