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保險期間內的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法律效果為何?
(A)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立即通知保險人
(B)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C) 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 保險人
(D)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 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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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0), C(42), D(10), E(0) #3850244
統計: A(19), B(10), C(42), D(10), E(0) #3850244
詳解 (共 1 筆)
#7421912
| 比較維度 | 主動危險增加(主觀危險增加) | 外在危險增加(客觀危險增加) |
| 定義本質 |
危險增加是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行為所致。 (例如:自用車改開 Uber、一般倉庫改存易燃物) |
危險增加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 (例如:隔壁搬來爆竹工廠、都市計畫變更) |
| 法條依據 | 《保險法》第 59 條第 2 項 | 《保險法》第 59 條第 3 項 |
| 通知期限 |
應於行為前**「事先」通知**。 (因為自身行為可以自我控制) |
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 (因為無法預知,知悉後才有通知可能) |
|
有通知的 法律效果 |
保險人可選擇: 1. 提議另定保費 2. 終止契約(如有損失,得請求損害賠償:§60 I 但書) |
保險人可選擇: 1. 提議另定保費 2. 終止契約(保險人不可請求損害賠償:§60 I 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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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知的 法律效果 |
1. 違反基本通知義務,保險人得依 §57 解除契約。 2. 事故發生時,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
1. 違反 §59 Ⅲ 期限,依 §63 對保險人所受損失負賠償責任。 2. 事故發生時,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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