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保險期間內的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法律效果為何?
(A)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立即通知保險人
(B)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C) 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 保險人
(D)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 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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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0), C(42), D(10), E(0) #3850244

詳解 (共 1 筆)

#7421912
比較維度 主動危險增加(主觀危險增加) 外在危險增加(客觀危險增加)
定義本質

危險增加是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行為所致。

(例如:自用車改開 Uber、一般倉庫改存易燃物)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


(例如:隔壁搬來爆竹工廠、都市計畫變更)

法條依據 《保險法》第 59 條第 2 項 《保險法》第 59 條第 3 項
通知期限

應於行為前**「事先」通知**。

(因為自身行為可以自我控制)

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

(因為無法預知,知悉後才有通知可能)

有通知的


法律效果

保險人可選擇:

1. 提議另定保費

2. 終止契約(如有損失,得請求損害賠償:§60 I 但書)

保險人可選擇:

1. 提議另定保費

2. 終止契約(保險人不可請求損害賠償:§60 I 本文)

未通知的


法律效果

1. 違反基本通知義務,保險人得依 §57 解除契約

2. 事故發生時,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 違反 §59 Ⅲ 期限,依 §63 對保險人所受損失負賠償責任

2. 事故發生時,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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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977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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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法律條文寫得很繞口,我們用白話文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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