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9. 警察人員依據《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之下列何種法益遭受損失時,該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A) 公權
(B) 財產
(C) 身體
(D) 生命
(E)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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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385), C(394), D(394), E(98) #3887936
統計: A(6), B(385), C(394), D(394), E(98) #3887936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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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8346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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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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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補償部分,警械使用條例以及警職法,客體都是放在生命、身體、財產
比較要注意的是警械使用條例並沒有要求到特別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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