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行為,何者為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
(A)甲之父親乙送甲一台 iPad,約定每天不能玩電玩超過 1 個小時,否則須將 iPad 返還給他
(B)甲分期付價買一台冰箱,賣家乙以所有權保留方式移轉所有權給甲,約定甲付完所有價金後取得所有權
(C)甲向乙購買一條項鍊欲送其妻,與賣家約定,若其妻子不喜歡,將退回項鍊
(D)85 歲之甲與乙成立租賃契約,並約定租賃期 3 年,但若甲死亡,乙須無條件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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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1091), C(61), D(171), E(0) #1438387
統計: A(83), B(1091), C(61), D(171), E(0) #1438387
詳解 (共 3 筆)
#1523251
民法第99條第1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意即法律行為尚未生效,於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效力。
例如:爸爸對女兒表示,如果妳這次考試有進步,我就贈與一台手機給妳。
贈與的法律行為尚未生效,要等到女兒考試進步了(這就是停止條件成就),贈與才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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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7194
| 法規名稱: | 民法 |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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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1416
-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99 條第 1 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 意即該法律行為雖然已經成立,但目前還沒有發生效力,必須等到未來客觀不確定事實發生(條件成就)時,才會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 選項詳細解析
- ❌ (a) 屬於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
父親送 iPad 的贈與契約已經先發生效力(甲已經取得 iPad),但約定「若每天玩電玩超過 1 小時,須返還」。這屬於民法第 99 條第 2 項的「解除條件」,也就是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失去效力(必須還外加返還物品)。 - ⭕ (b) 屬於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
「所有權保留」是標準的附停止條件物權行為。買賣成立後,冰箱的所有權尚未移轉給甲(效力未發生),必須等到甲「付清所有價金」這個未來不確定的條件成就後,甲才能真正取得冰箱的所有權(法律效力發生)。 - ❌ (c) 屬於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
甲購買項鍊的契約已先成立生效,但雙方特約「若妻子不喜歡,將退回項鍊」,也就是當妻子不喜歡的條件成就時,買賣契約便失去效力,回歸回復原狀的狀態。 - ❌ (d) 屬於附「終期」之法律行為:
「死亡」是客觀上必定會發生的事實,只是時間早晚未知。法律上對於「必定會發生」的事實稱為「期限」而非「條件」。約定甲死亡時契約終止(乙搬出),屬於附有不定期限的終期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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