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關於分割之敘述,何者正確?(A)原申請案之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逾二個月者,不得為分割之申請(B)原申請案經核准審定後所為分割,應自原申請案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發明且與核准審定 之請求項非屬相同發明者,申請分割(C)原申請案有主張優先權者,該優先權之效力當然及於分割案,無須再於分割申請案申請時 敘明之(D)申請專利之設計,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設計時,僅能改請衍生設計專利,不得為分割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