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乙未經甲之同意,以自己的名義將甲之小提琴賣給丙,在甲尚未發現前,乙、丙間之買賣契約效力為何?
(A)無效
(B)效力未定
(C)有效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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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49), C(1249), D(24), E(0) #496167
統計: A(15), B(349), C(1249), D(24), E(0) #496167
詳解 (共 8 筆)
#804510
以自己的名義 >> 無權處分
SO
無權處分 >> 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有效
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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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652
第一百十八條(無權處分)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第一百七十條(無權代理)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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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836
118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170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
生效力。故, 118 條無權處分,須承認的是"物權行為", 契約行為是有效的 170 條無權代理, 開宗明義就闡明"法律行為"(契約行為) 是要本人承認方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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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7571
買賣契約不以有無所有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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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5573
本題涉及民法上的「債權行為(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所有權移轉)」的分離原則與無權處分。
- 乙是以「自己的名義」與丙簽訂買賣契約,此行為屬於「債權行為」。
- 在我國法律制度下,買賣契約的成立並不以出賣人對該物有所有權為要件(法律允許出賣人去取得該物後再交付,例如:預售屋、代購)。因此,即使乙不是小提琴的所有權人,乙、丙之間的買賣契約仍然是完全有效的。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A) 無效:買賣契約(債權行為)不因出賣人無處分權而無效。乙、丙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生效。
- ? (B) 效力未定:大家容易把「買賣契約」跟「交付小提琴的物權行為」搞混。根據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效力未定的是乙把小提琴所有權移轉給丙的「物權處分行為」(無權處分),而不是乙、丙之間的「買賣契約」。若題目問的是「移轉小提琴所有權之效力」,答案才會是效力未定。
- ? (D) 得撤銷:本題中乙、丙間的契約並無民法上得撤銷的法定事由(如:被詐欺、被脅迫或意思表示錯誤),故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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