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的規定,移民署依規定強制當事人出國前,應於 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或召開審查會時,告知其得委任律師及通譯於陳述意見程序或審查會進 行時在場。委任律師,不得逾 3 人。受委任之律師(以下簡稱受任律師)及通譯應於最初到 場時,向移民署提出委任書。受任律師於陳述意見程序或審查會進行時,得在場陪同、筆記 詢問要點及適時表示法律意見。當事人陳述意見內容經移民署認有重大遺漏者,得經當事人 同意,由受任律師代為補充。當事人等候受任律師及通譯到場,自移民署通知受任律師及通 譯時起,分別不得逾幾小時?
(A) 1 小時
(B) 2 小時
(C) 3 小時
(D) 4 小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
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