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憲法本文規定,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應以何種規範定之?
(A)章程
(B)施行細則
(C)辦法
(D)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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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56), C(27), D(2048), E(0) #135193
統計: A(28), B(156), C(27), D(2048), E(0) #135193
詳解 (共 2 筆)
#211906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該法第六條亦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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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6413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175 條 的第一項明文規定:
「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
這條規定在法學上被視為「憲法授權立法」的基礎,它確立了憲法與法律之間的銜接機制,同時也是「法律保留原則」的重要憲法依據。
❌ 選項錯在哪?
- (a) 章程:屬於民間團體、法人、學校或政黨內部的自治規範,並非用來規範憲法實施程序的國家法規。
- (b) 施行細則、(c) 辦法:皆屬於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或基於職權所訂定的「行政命令」,其位階低於法律,不能直接作為憲法規定事項另定實施程序的首要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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