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將部分管轄權移轉至隸屬之下級行政機關,稱之為
何?
(A)權限委任
(B)權限移轉
(C)權限委辦
(D)權限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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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7), B(118), C(100), D(52), E(0) #3122131
統計: A(687), B(118), C(100), D(52), E(0) #3122131
詳解 (共 5 筆)
#5875606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將部分管轄權移轉至隸屬之下級行政機關,稱之為 何?
(A) 權限委任
(B) 權限移轉
(C) 權限委辦
(D) 權限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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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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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3983
- ? (A) 權限委任:完全正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這種有隸屬關係的上級機關將權限移轉給下級機關的行為,在法律上即稱為「委任」。
- ? (B) 權限移轉:不正確。「權限移轉」是上述所有將管轄權移轉行為的上位總稱概念,並非本題法律明定的特定法定名稱。
- ? (C) 權限委辦:不正確。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 條規定,「委辦」是指中央或上級地方政府將其權限,交由不相隸屬的地方自治團體(如中央交給縣市政府)辦理。
- ? (D) 權限委託:不正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委託」是指行政機關將權限的一部分,交由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執行。另外同法第 16 條也規定可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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