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保險人於保險契約中約定之特定保險事故發生時,有依約給付保險金之義務,而給付方式一般而言有金錢給付、修復及
(A)損害填補
(B)代位給付
(C)重置
(D)委付 等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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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24), C(80), D(11), E(0) #160131

詳解 (共 1 筆)

#7449517

保險人(保險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方式,一般學理與實務上主要有以下三種:

  1. 金錢給付:最常見的方式,直接支付保險金(現金或匯款)給受益人或被保險人。

  2. 修復:針對受損的標的物進行修繕(例如車險理賠時由合作保養廠直接將車輛修復)。

  3. 重置(C):買入全新或同等品質規格的物品來替代受損標的物(如房屋或設備全毀時重新建造或購置)。

❌ 其他選項觀念釐清

  • (A) 損害填補:這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填補被保險人實際所受之損失),並非賠償的「給付方式」。

  • (B) 代位給付:非專有名詞;實務上有「保險代位(代位求償)」,指保險人給付保賠金後取得向第三人求償的權利。

  • (D) 委付:指海上保險中,標的物發生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將標的物一切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請求給付全部保險金的權利,並非一般的給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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