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報廢登記之汽車,如果仍於道路行駛,除了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 元至 36,000 元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外,應將 (A)通知環保單位依廢棄物清除 (B)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 (C)限駕駛人於當日駛回 (D)車輛並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