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民法為實踐以人為本位及人格保護,自然人作為權利義務主體,得享有各項能力。下列何者非構成民法所
定之自然人私法上人格?
(A)權利能力
(B)行為能力
(C)責任能力
(D)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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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 B(232), C(853), D(2483), E(0) #3150578
統計: A(236), B(232), C(853), D(2483), E(0) #3150578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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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8636
行為能力->維護交易安全。民法有年齡區隔,7歲以下為無行為能力
責任能力->依辨識能力負損害賠償。刑法定有年齡,14歲以下為無責任能力。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504號民事判決:「民法關於侵權行為責任之能力,仍須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必要,無識別能力者,於行為時所為之行為,自不負侵權行為責任能力。」
民法為實踐以人為本位及人格保護,自然人作為權利義務主體,得享有各項能力。下列何者非構成民法所 定之自然人私法上人格?
責任能力->依辨識能力負損害賠償。刑法定有年齡,14歲以下為無責任能力。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504號民事判決:「民法關於侵權行為責任之能力,仍須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必要,無識別能力者,於行為時所為之行為,自不負侵權行為責任能力。」
民法為實踐以人為本位及人格保護,自然人作為權利義務主體,得享有各項能力。下列何者非構成民法所 定之自然人私法上人格?
(A) 權利能力
(B) 行為能力
(C) 責任能力
(D) 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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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8809
民法中,自然人作為權利主體,其「私法上人格」主要由以下能力構成:(A) 權利能力、(B) 行為能力、(C) 責任能力。而 (D) 訴訟能力是民事訴訟法上的概念,指當事人得有效獨自為訴訟行為的能力,並非民法所定之私法上人格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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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5118
本題在考:
自然人私法上人格包括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責任能力;訴訟能力屬民事訴訟法上的程序能力。
❌ (A) 權利能力
民法第6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權利能力是得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自然人自出生起取得,屬自然人私法上人格的基礎。
❌ (B) 行為能力
民法第12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是自然人得以自己的法律行為,使其發生法律效果的資格。民法依年齡及身分區分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與無行為能力,屬自然人私法上人格的一部分。
❌ (C) 責任能力
民法第187條第1項: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責任能力是自然人對自己不法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資格,民法以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作為重要判斷標準,屬自然人私法上人格的一部分。
✅ (D) 訴訟能力
民事訴訟法第45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訴訟能力是當事人得自行實施訴訟行為、使其發生訴訟法上效力的資格,規定於民事訴訟法,屬程序法上的能力,並非民法所定自然人私法上人格的構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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