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以其所有之工廠投保火災保險,保險人同意承保但保險契約內訂有數項特約條款。下列有 關特約條款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A)特約條款約定工廠應於保險契約生效後 30 日內裝設指定之消防設備,但契約生效後第 20 日發生火災致該工廠全損,因甲遲未履行該特約條款,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B)特約條款約定工廠相關人員應辦理定期消防演練,但甲未定期辦理。後工廠發生火災致該 工廠全損,縱使甲證明工廠火災之發生和未辦理定期消防演練二者間無因果關係,保險人 仍可解除保險契約
(C)特約條款約定工廠相關人員去年有舉行消防演練,因特約條款不得約定保證過去某些事項 的存在或不存在,此特約條款應無法律上之效力
(D)保險契約因甲違反特約條款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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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67), C(11), D(39), E(0) #345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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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特約條款約定在「30 日內」裝設,在第 20 日發生火災時,履行期限根本還沒有屆滿,甲並未構成「不履行(違約)」,因此保險人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契約。
? (b) 正確:此為「將來的特約條款」。甲未定期辦理消防演練已構成不履行。依《保險法》第 68 條規定,即便甲能證明未演練與火災發生沒有因果關係,保險人依然享有解除契約的權利
(c) 錯誤:依《保險法》第 67 條規定,特約條款不論是過去、現在或將來的事項都可以約定。因此約定「去年有舉行消防演練」是合法的「過去特約條款」,具有法律效力。
(d) 錯誤:依《保險法》第 25 條規定:「保險契約因第 64 條第 2 項情形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法律僅明文規定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第 64 條)」解除契約時不用還保費;若是因為違反「特約條款(第 68 條)」而解除契約,保險人仍須依法返還未到期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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