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著作財產權,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70 年
(B)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 50 至 60 年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 10 年
(C)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 70 年
(D)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 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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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 B(523), C(212), D(1724), E(0) #3359220
統計: A(246), B(523), C(212), D(1724), E(0) #3359220
詳解 (共 10 筆)
#6276348
第 30 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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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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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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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2946
(A)著作財產權,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50 年
(B)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 40 至 50 年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 10 年
(C)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 50 年
(D)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 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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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5557
30 關於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著作財產權,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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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
(小背法 :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著作人死亡後40年 即公開發表時起存續 10 年後就50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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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 |
| (D)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 50 年=>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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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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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6564
著作權法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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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款 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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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 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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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 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著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時,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各別公開發表日起算。如各次公開發表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公開發表日起算。
- 前項情形,如繼續部分未於前次公開發表日後三年內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前次公開發表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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