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高等法院某合議庭之受命法官 A 進行某民事訴訟事件之準備程序時,上訴 人 B 屢屢插話打斷被上訴人 C 所為陳述,並辱罵被上訴人 C 之訴訟代理 人 D,D 憤而起身朝 B 作勢揮拳,旁聽席兩造各自親友 E、F 見狀喧嘩鼓 譟聲援並互相批評嘲笑對方,旁聽之第三人 G 見精彩可期,立即掏出手機 向法庭錄影。法院所為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A) A 命 G 停止錄影行為、消除該錄影內容,並命法警趨前監督 G 確實消 除,G 藉故拖延,並辱罵執行勤務之法警,A 即命法警看管 G 至閉庭, 並告以 G 對上開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B) A 命 D 收斂行為,D 餘怒未消續向 B 舉拳咆哮,A 諭命禁止 D 當日為 訴訟代理
(C) A 若認有必要,得將其命 G 停止錄影、消除錄影內容及禁止 D 訴訟代 理等處分,記明於筆錄
(D) A 制止 E、F 喧嘩鼓譟等行為,E、F 仍持續為之,A 命法警趨前制止, 並告以 E、F 已違反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倘致妨害法院執行 職務,且經制止不聽,可處 3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 下罰金,在庭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可依法告發,請渠等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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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7), C(57), D(19), E(0) #3866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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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2277
(C) A 若認有必要
第 91 條
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吸煙、飲食物品、自行攝影、錄音、錄影及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審判長得命其停止該行為、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其已攝影、錄音或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攝影、錄音或錄影之內容。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前三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
審判長為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之處分時,應命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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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12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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