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在不修法的情形下,有關我國家族信託架構規劃設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參考國外家族信託作法,企業主生存時由企業主百分之百掌控,俟企業主去世後則啟動繼承人傳承機制
(B)設計將信託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結合,利用閉鎖性公司之章程載明,股東不得轉讓其股份予非家族成員之人
(C)企業主可以生前贈與之方式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贈與給特定親屬
(D)受託人因信託關係取得股份,故具有控制公司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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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4), C(15), D(201), E(0) #3227022

詳解 (共 3 筆)

#6333678
在不修法的情形下,關於我國家族信託架構規劃設想,下列敘述錯誤的是:
(D) 受託人因信託關係取得股份,故具有控制公司地位。
解析:在家族信託架構中,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但並不自動取得公司的控制權。公司的控制權通常取決於持股比例和股東會的決議。因此,受託人持有的股份可能不足以控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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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5240
(D) 敘述錯誤:在現行不修法的法規架構下,家族信託通常會透過「信託監察人」「指示權人」的設計,由企業主本人或其指定的家族委員會來保留公司股票的「表決權」與「控制權」。受託人(通常為信託業者或銀行)僅是依據信託契約「名義上」持有股份並負責行政管理,不必然也通常不具有實質控制公司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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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9662
在不修法的現行制度下,台灣家族信託的靈魂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經營權」和「控制權」是留在家族設定的章程與指導委員會手裡,銀行(受託人)只是個幫忙管帳、絕對不碰經營權的守門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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