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逾期放款個案有因疏於注意請求權而致時效消滅,下列何者時效最短?
(A)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B)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C)本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D)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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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0), B(137), C(122), D(72), E(0) #3192315

詳解 (共 5 筆)

#6174395

 (A)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 4個月

 (B)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 6個月
 (C)本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 6個月
 (D)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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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353
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 2個月
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 4個月
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 6個月
本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 6個月
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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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4420
票據法   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
(共 33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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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6467
「對前手之追索權」是指:當票據(匯票、本票、支票)到期不獲付款(跳票)或付款人拒絕承兌時,持票人依法可以向在他之前簽名背書的人、發票人或保證人,要求償還票款及相關費用的法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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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6672
  • 執票人(第一線受害人,時效 4 個月):

    • 角色:執票人是拿支票去銀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的第 1 人。

    • 狀況:他需要時間向銀行取得退票理由單(或作成拒絕證書)、釐清所有背書人與發票人的順序,並決定向誰主張權利,因此法律給予較充裕的 4 個月

  • 背書人(被追索後轉向求償,時效 2 個月):

    • 角色:背書人本來不是主動追討者,而是先被後面的執票人追索,自己「自掏腰包清償完畢」後,才取得向更前面的前手追討的權利(再追索權)。

    • 狀況:背書人在掏錢清償的那一刻,人選、金額與票據關係都已經極度明確,不需要像第一線執票人那樣多花時間調查或等待退票,因此時效設定較短的 2 個月 即已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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