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6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叉路口闖紅燈者,處新
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設若警察開罰單,僅處以五百元之罰鍰,此一罰鍰 具
有:
(A)裁量濫用
(B)裁量逾越
(C)裁量怠惰
(D)裁量萎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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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06), C(27), D(2), E(0) #1425070
統計: A(25), B(106), C(27), D(2), E(0) #1425070
詳解 (共 2 筆)
#7380533
1. 裁量逾越(超出法律授權範圍)
白話:法規說最多罰 5 萬,你卻罰了 1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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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法律規定「闖紅燈可處新台幣 $1,800$ 元以上、$5,400$ 元以下罰鍰」。結果警察開了一張 $10,000$ 元的闖紅燈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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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雖然警察有權利決定要罰多少(在 1800 到 5400 之間),但他最後決定的金額超出了法律給他的權力範圍。
2. 裁量濫用(考量不正當/不相關因素)
白話:處罰的標準不是看犯錯情節,而是看心情、長相或私人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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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警察攔下兩個同樣是闖紅燈的人。第一個長得很好看,警察就只勸導不開單;第二個長得比較嚴肅,甚至跟警察頂嘴,警察一怒之下就開了最高額度的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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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警察在決定要不要開單、罰多少時,應該考量的是「違規情節輕重」,而不是「違規者的長相」或「自己當下的心情」。這叫與事件無正當合理關聯。
3. 裁量怠惰(根本沒有動腦去思考)
白話:法規讓你視情況決定,你卻懶得想,一律用同一套標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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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法律規定「沒帶安全帽可處 $500$ 元罰鍰,但若情節輕微(如:在自家巷口剛起步、速度極慢)得予以勸導代替罰鍰」。某警察不管遇到什麼狀況,一律直接開罰 $500$ 元,連聽民眾解釋都不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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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法律給了警察「可以選擇勸導」的空間,但警察放棄了思考和評估的權力,一律一刀切,這就是怠惰。
4. 裁量萎縮至零(選擇權變不見,只剩一條路)
白話:本來可以自由決定要不要做,但情況太危急,不做就會出大民怨,所以變成「必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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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颱風天,某條山路已經開始嚴重土石流、落石不斷(有立即危害生命安全之虞)。法規原本是說「公務員『得』視天候狀況封閉道路」,這時因為情況太危險,公務員只剩下「立刻封路」這個唯一正確的選擇。如果他還在那邊猶豫不封路,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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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當人民的生命財產面臨重大且急迫的危險時,行政機關原本的自由選擇權會「萎縮」成零,裁量權直接變成「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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