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有關損失補償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不予補償
(B)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有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法院得減免補償金額
(C)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
(D)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均不 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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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7), B(358), C(722), D(35), E(0) #3342431
統計: A(297), B(358), C(722), D(35), E(0) #3342431
詳解 (共 4 筆)
#7442497
(A)❌ 錯誤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人民有可歸責事由時,不是「不予補償」,而是得減輕或免除補償。
例如:
* 人民自己違法、拒絕配合,導致警方採取職權措施造成損失。
* 並非一律不補償,而是依其可歸責程度減輕或免除。
關鍵字:得減輕或免除,不是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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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
《行政執行法》並沒有規定由法院減免補償金額。
行政執行法規定:
* 行政執行造成特別犧牲時,依法給予補償。
* 若人民有可歸責事由,補償可依法調整,但不是由法院決定減免。
錯在「法院得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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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警械使用條例》規定:
若警察依法使用警械,造成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原則上應予補償。
但是:
第三人如有可歸責事由,得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
因此本選項完全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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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120條規定:
合法授益行政處分因公益而廢止時,
若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而受有財產上損失,
應給予合理補償。
只有在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例如受益人有可歸責事由)才可能不補償。
因此題目說:
均不予補償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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