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乙、丙、丁、戊、己、庚、辛共同繼承A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經乙、丙、丁、戊、己五人同意,將A地出售給甲,庚接到出賣通知後,於期限內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之後甲起訴請求命乙、丙、丁、戊、己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與乙、丙、丁、戊、己存在有效買賣契約,基於債權一律平等,法院應判決甲勝訴
(B)庚行使優先購買權,即與乙、丙、丁、戊、己成立買賣契約
(C)優先購買權之法律性質,實務多數見解認為是形成權
(D)本例A地為公同共有,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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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7), B(36), C(36), D(60), E(0) #370716
統計: A(327), B(36), C(36), D(60), E(0) #370716
詳解 (共 7 筆)
#978612
由甲起訴請求移轉登記可以知道,本件還沒有發生物權效力,
所以甲跟乙等人之間也只有債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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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229
A選項會不會是用民824條第七項的優先購買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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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646
這個優先購買權不是債權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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