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政府因興建公共設施,限制原住民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採伐林木,造成原住民權益受損時,應為:
(A)損失補償
(B)損害賠償
(C)發給救濟金
(D)停止建設
統計: A(216), B(35), C(3), D(3), E(0) #374802
詳解 (共 2 筆)
第41條 原住民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及其所有之地上改良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 ,限制其使用或採伐林木,致其權益受損時,應予補償。
答案 (A) 損失補償。
本題是直接考《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41條,屬於非常典型的法條記憶題。
一、法規依據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41條明定:
「原住民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及其所有之地上改良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限制其使用或採伐林木,致其權益受損時,應予補償。」 (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因此題目所述:
-
政府興建公共設施
-
限制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
-
或限制採伐林木
-
導致原住民權益受損
法律效果就是:應予「補償」。
所以答案為:
(A)損失補償
二、為什麼不是「損害賠償」?
這是本題最重要的辨析。
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不同:
| 項目 | 損失補償 | 損害賠償 |
|---|---|---|
| 基本原因 | 合法公權力行使造成特別犧牲 | 違法行為造成損害 |
| 核心概念 | 特別犧牲、公平負擔 | 填補損害、回復損害 |
| 本題情形 | 政府合法興辦公共設施,限制使用或採伐 | 非題目所述 |
| 本題答案 | 補償 | × |
原民會公布的相關函釋也明確指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41條係採「損失補償」概念,也就是政府基於適法公權力行為,造成相對人財產上損失,而給予補償。(中央倡議平台)
三、考試容易混淆的第35條
這題很容易因為同一部法規中出現「賠償」而混淆。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
違反第34條規定採伐者,應追回所採林產物;原物無法繳回者,應負賠償責任。 (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所以可以這樣記:
政府合法限制 → 第41條 → 補償
人民違法採伐 → 第35條 → 賠償
這是非常好用的考試辨析。
四、再連結《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
這個觀念現在更重要。《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亦建立相同的權利保障精神: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從事開發、資源利用等行為,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而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土地及自然資源時,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相關修法草案說明也明確以此作為補償制度的法理基礎。(中央倡議平台)
因此可以建立一個考試口訣:
「合法限制是補償,違法侵害是賠償。」
而本題看到「政府興辦公共設施+限制使用或採伐林木+權益受損」,直接聯想到: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41條 → 應予補償 → A。 (原住民族法規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