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逾百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其立法目的,下列何
者錯誤?
(A)為貫徹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之意旨
(B)為促進原住民就業
(C)為保障原住民族財產權
(D)為改善原住民族經濟與社會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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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69), C(762), D(72), E(0) #645913
統計: A(125), B(69), C(762), D(72), E(0) #645913
詳解 (共 2 筆)
#922722
選項C:應該改為保障原住民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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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9358
這題考的是我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以及《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的核心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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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不是立法目的): 政府規定得標廠商(員工達 100 人以上者)必須雇用一定比例的原住民,這項政策的本質是為了維護與促進原住民的「工作權」與「生存權」,經由穩定就業來改善其生活,與「財產權」(如土地、房屋、私人財產的保障)沒有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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