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關於原住民保留地之禁伐及補償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不得申請
(B)中華民國 106 年起,禁伐補償金額度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 3 萬元
(C)原住民保留地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者,由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並公告之
(D)禁伐補償金核發後,申請人喪失原住民身分者,應撤銷禁伐補償,並命受領人按月依比例返還當年度之禁伐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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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 B(93), C(68), D(176), E(0) #3152407
統計: A(232), B(93), C(68), D(176), E(0) #3152407
詳解 (共 3 筆)
#6438402
以下條例均為「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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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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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申請人應每年填具禁伐補償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原住民保留地所在地之受理機關申請,受理機關初審通過後,轉請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勘查作業,經確認竹、木覆蓋率七成以上,且無濫墾、濫伐之情事,應予實施補償之必要者,予以核准:
一、身分證明文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但能以電腦完成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二、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
申請人應每年填具禁伐補償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原住民保留地所在地之受理機關申請,受理機關初審通過後,轉請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勘查作業,經確認竹、木覆蓋率七成以上,且無濫墾、濫伐之情事,應予實施補償之必要者,予以核准:
一、身分證明文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但能以電腦完成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二、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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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中華民國 106 年起,禁伐補償金額度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 3 萬元
第 6 條
依本條例核發禁伐補償金額度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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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原住民保留地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者,由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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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原住民保留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並公告之:
一、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
二、依法劃設為保護區或水源特定區。
三、依法劃設為國家公園之區域。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禁伐之必要。
一、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
二、依法劃設為保護區或水源特定區。
三、依法劃設為國家公園之區域。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禁伐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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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禁伐補償金核發後,申請人喪失原住民身分者,應撤銷禁伐補償,並命受領人按月依比例返還當年度之禁伐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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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禁伐補償金核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執行機關應撤銷禁伐補償,並命受領人按月依比例返還當年度之禁伐補償金:
一、竹、木擅自拔除、採取或毀損致覆蓋率未達七成。但因病蟲害、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領人之情形所致,不在此限。
二、同一地號或自其分割出之原住民保留地,於受領禁伐補償金後,因限制使用或促進利用而受有其他中央機關發給獎勵金、補償或補助。
三、受領人於受領禁伐補償金後,喪失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
四、申請人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竹、木擅自拔除、採取或毀損致覆蓋率未達七成。但因病蟲害、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領人之情形所致,不在此限。
二、同一地號或自其分割出之原住民保留地,於受領禁伐補償金後,因限制使用或促進利用而受有其他中央機關發給獎勵金、補償或補助。
三、受領人於受領禁伐補償金後,喪失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
四、申請人喪失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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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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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2282
正確答案:✅ (A)
逐項解析:
(A)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不得申請
❌ 錯誤
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3條:
原住民保留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具原住民身分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得申請禁伐補償。
也就是申請資格包括:
- 土地所有權人
- 合法使用權人
因此:
非土地所有權人 ≠ 不得申請
只要具備合法使用權即可申請。
所以(A)錯誤。
(B) 中華民國106年起,禁伐補償金額度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3萬元
✅ 正確
依第6條:
中華民國106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3萬元。
(補充:現行法已修正,114年起提高為每年每公頃6萬元。)
題目若以「106年起」敘述,仍屬正確。
(C) 原住民保留地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者,由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並公告之
✅ 正確
依第5條第1款:
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者。
由主管機關劃定禁伐區域並公告。
(D) 禁伐補償金核發後,申請人喪失原住民身分者,應撤銷禁伐補償,並命受領人按月依比例返還當年度之禁伐補償金
✅ 正確
依第7條第4款:
申請人喪失原住民身分。
地方執行機關應:
- 撤銷禁伐補償
- 命受領人按月比例返還當年度補償金
本題考點整理:
禁伐補償申請資格(第3條)
記:
原住民身分 + 所有權人 OR 合法使用權人
不是只有所有權人。
禁伐補償金額(第6條)
- 105年:2萬元/公頃
- 106年起:3萬元/公頃
- 114年起:6萬元/公頃
撤銷返還事由(第7條)
包含:
- 竹木破壞致覆蓋率不足
- 取得其他補助
- 喪失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
- 喪失原住民身分
因此本題答案:
✅ (A)
您提供法條後可清楚看出,這題的陷阱就是「合法使用權人」四個字,原住民族土地法規考題很常利用「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做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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