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下列何種情況不適用一般授信約定書所列「加速條款」之引用?
(A)未能按月付息時
(B)借款人依破產法聲請和解時
(C)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
(D)提供之擔保品出售予第三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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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 B(307), C(97), D(974), E(0) #1637464
統計: A(209), B(307), C(97), D(974), E(0) #1637464
詳解 (共 3 筆)
#7497353
銀行一般授信約定書中的「加速條款」(即喪失期限利益條款),通常區分為「當然喪失期限利益(無須事先通知)」與「經通知後喪失期限利益」兩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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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未能按月付息時:屬於未依約履行債務,銀行得依約定主張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通常經催告或依約得逕行主張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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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借款人依破產法聲請和解時:借款人發生重大信用危機(如破產、聲請和解、清理債務、停止營業等),屬於典型的「當然喪失期限利益」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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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屬於交叉違約(Cross Default)條款,借款人對該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任一筆債務違約,銀行即可引用加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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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提供之擔保品出售予第三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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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等擔保品設定抵押權後,依民法規定,抵押人仍保有所有權,法律上仍得自由處分或轉讓給第三人(抵押權具有追及效力,銀行權益不受買賣移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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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買賣行為伴隨「毀損、滅失導致擔保價值不足且未補足擔保物」,否則單純「買賣移轉擔保品所有權」並非標準授信約定書中得逕行主張債務全數提前到期的法定或約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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