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公務員於行政程序當中其親屬為當事人,遇有幾親等以內之姻親者,公務員應自行迴避?
(A)三親等內
(B)四親等內
(C)五親等內
(D)六親等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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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9), B(184), C(90), D(19), E(0) #3024719
統計: A(679), B(184), C(90), D(19), E(0) #3024719
詳解 (共 4 筆)
#7453055
根據台灣《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第 1 款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若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應自行迴避。
- ? (a) 三親等內:這是正確選項。法規明確規定姻親的自行迴避範圍為「三親等內」。
- ? (b) 四親等內:這是「血親」應自行迴避的範圍,而非姻親。
- ? (c) 五親等內:此選項親等過遠,不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的自行迴避條件。
- ? (d) 六親等內:此選項親等過遠,與本題的法定迴避親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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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7569
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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