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銀行辦理短期票券投資業務,下列各項措施何者有缺失?
(A)短期票券投資風險控管,原則上以該票據之發票人(行)為歸戶對象
(B)買入商業本票中,由自行營業單位保證之比率甚高
(C)定期評估保證機構或承兌機構之信用及營運狀況
(D)對購入同一金融機構保證或承兌或無保證之有價證券訂定最高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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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548), C(13), D(105), E(0) #2514053
統計: A(41), B(548), C(13), D(105), E(0) #2514053
詳解 (共 2 筆)
#7491115
金融機構(兼營票券業務的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同時扮演了「保證人(承擔信用風險)」與「買入出資人(承擔資金流動性風險)」的雙重角色,實質上將本應分散至貨幣市場的風險全數轉回銀行自身。
為何「自保自買比率過高」會被列為風險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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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放款化」與規避授信監理
發行商業本票(CP2)本應透過貨幣市場向廣大投資人募集短期資金。若銀行開出保證後,又由自家營業單位(或同一銀行的其他分行/信託部/國外部)全額買回,這筆交易本質上就變成了「一般放款」,但形式上卻披著「票券投資/買賣」的外衣,可能被用來規避放款額度上限、利率定價或授信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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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風險與流動性風險雙重集中(未落實風險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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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況:銀行保證 $\rightarrow$ 市場第三人購買 $\rightarrow$ 銀行只負擔「或有負債/保證風險」,不需要自己掏出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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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自買:銀行不僅承擔發票人的違約信用風險(發票人倒閉時銀行要負責償付),同時還消耗了銀行內部的可運用資金(流動性)。一旦發票人違約,銀行將面臨資產減損與現金流缺口的雙重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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