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範圍?
(A)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B)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C)建立三級三審制度
(D)當事人有陳述說明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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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51), C(2287), D(141), E(0) #2799328

詳解 (共 7 筆)

#5244099
憲法 §16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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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0628
我國三級三審制度的法律依據為法院組織法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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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972
是否建立三級三審制度?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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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2961
 (A)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B)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D)當事人有陳述說明之機會  
皆是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

(C)建立三級三審制度

司法院釋字第639號解釋文:
審級制度(三級三審)並非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立法機關非不得衡量訴訟案件之性質、訴訟制度之功能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因素,決定是否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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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4627
民事訴訟 - 三級三審 刑事訴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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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7879

本題答案為 (C) 建立三級三審制度

考題白話文解釋:

這題主要是在考你:「憲法第16條說保障我們有打官司(訴訟)的權利,但這個權利到底包山包海到什麼程度?」大法官告訴我們,保障訴訟權是保障你可以公平地去法院告狀、可以開口替自己辯護,但「官司一定要能打到第三審(最高法院)」這件事,是立法院自己決定要不要給的,並不是憲法硬性規定的絕對權利。

法條(含大法官解釋)完整解析與選項說明

【精確引用】

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

司法院釋字第 574 號解釋(節錄核心意旨)

【完整法條】

憲法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釋字第 574 號解釋(節錄關於審級制度的見解):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則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之性質,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

【選項解析與法條白話文翻譯】

  • (A) 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正確,屬於保障範圍)

    • 對應法條:憲法第 16 條。

    • 白話翻譯:當人民權益受損害時,有權利按照法律規定的步驟去法院敲槌子告狀。這是訴訟權最核心、最基礎的保障。

  • (B) 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正確,屬於保障範圍)

    • 解析:大法官多次在解釋中強調,去了法院,法官必須中立、不能偏袒,這叫做「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環,當然在憲法保障訴訟權的範圍內。

  • (C) 建立三級三審制度(錯誤,非屬保障範圍,為本題解答)

    • 對應解釋:釋字第 574 號解釋。

    • 白話翻譯:雖然現在很多嚴重的案子可以打三審(地方法院 $\rightarrow$ 高等法院 $\rightarrow$ 最高法院),但大法官說,這只是立法院為了方便而設計的制度(法律專有名詞叫「立法形成自由」),並不是憲法強求的。很多小案子(例如罰單、幾千塊的糾紛)只能打到二審或一審就結束,這完全沒有違憲!所以「三級三審」不屬於憲法第16條「必然」保障的範圍。

  • (D) 當事人有陳述說明之機會(正確,屬於保障範圍)

    • 解析:打官司時,一定要讓你有機會開口替自己解釋、辯駁(這叫聽審權),不能法官自己默默看資料就直接判你輸,這是公平審判的核心保障。

補充:易混淆觀念與記憶口訣

【容易混淆的觀念提醒】

在法學緒論考到「憲法訴訟權」時,最喜歡考「審級制度(能打幾次官司)」到底是不是憲法保障的!很多考生會覺得「能一直上訴才公平啊」,從而掉入陷阱。

請記住這個絕對原則:

  • 「公平審判、可以開口辯護」 = 憲法核心保障(沒做到就違憲)。

  • 「三級三審、二級二審」 = 立法委員自己決定的(只要合理,不給三審也沒關係)。

? 常見陷阱:考題若問「為了保障人民訴訟權,所有案件皆應享有上訴至最高法院之權利?」答案是絕對錯誤(打個叉叉)!審級制度是立法機關的權限。

【必背口訣】

? 「訴訟保障要公平,審級幾次看立院」

(想像一個畫面:法官說「我一定會公平聽你說話!」,但如果你問法官「我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嗎?」,法官會指著立法院說「這要看立委們怎麼規定喔,我管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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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4533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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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7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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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16只有保障訴訟權,但沒有說一定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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