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範圍?
(A)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B)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C)建立三級三審制度
(D)當事人有陳述說明之機會
統計: A(46), B(51), C(2287), D(141), E(0) #2799328
詳解 (共 7 筆)
本題答案為 (C) 建立三級三審制度。
考題白話文解釋:
這題主要是在考你:「憲法第16條說保障我們有打官司(訴訟)的權利,但這個權利到底包山包海到什麼程度?」大法官告訴我們,保障訴訟權是保障你可以公平地去法院告狀、可以開口替自己辯護,但「官司一定要能打到第三審(最高法院)」這件事,是立法院自己決定要不要給的,並不是憲法硬性規定的絕對權利。
法條(含大法官解釋)完整解析與選項說明
【精確引用】
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
司法院釋字第 574 號解釋(節錄核心意旨)
【完整法條】
憲法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釋字第 574 號解釋(節錄關於審級制度的見解):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則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之性質,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
【選項解析與法條白話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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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正確,屬於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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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法條:憲法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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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翻譯:當人民權益受損害時,有權利按照法律規定的步驟去法院敲槌子告狀。這是訴訟權最核心、最基礎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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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正確,屬於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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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大法官多次在解釋中強調,去了法院,法官必須中立、不能偏袒,這叫做「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環,當然在憲法保障訴訟權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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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建立三級三審制度(錯誤,非屬保障範圍,為本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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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解釋:釋字第 574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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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翻譯:雖然現在很多嚴重的案子可以打三審(地方法院 $\rightarrow$ 高等法院 $\rightarrow$ 最高法院),但大法官說,這只是立法院為了方便而設計的制度(法律專有名詞叫「立法形成自由」),並不是憲法強求的。很多小案子(例如罰單、幾千塊的糾紛)只能打到二審或一審就結束,這完全沒有違憲!所以「三級三審」不屬於憲法第16條「必然」保障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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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當事人有陳述說明之機會(正確,屬於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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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打官司時,一定要讓你有機會開口替自己解釋、辯駁(這叫聽審權),不能法官自己默默看資料就直接判你輸,這是公平審判的核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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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易混淆觀念與記憶口訣
【容易混淆的觀念提醒】
在法學緒論考到「憲法訴訟權」時,最喜歡考「審級制度(能打幾次官司)」到底是不是憲法保障的!很多考生會覺得「能一直上訴才公平啊」,從而掉入陷阱。
請記住這個絕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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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審判、可以開口辯護」 = 憲法核心保障(沒做到就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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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三審、二級二審」 = 立法委員自己決定的(只要合理,不給三審也沒關係)。
? 常見陷阱:考題若問「為了保障人民訴訟權,所有案件皆應享有上訴至最高法院之權利?」答案是絕對錯誤(打個叉叉)!審級制度是立法機關的權限。
【必背口訣】
? 「訴訟保障要公平,審級幾次看立院」
(想像一個畫面:法官說「我一定會公平聽你說話!」,但如果你問法官「我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嗎?」,法官會指著立法院說「這要看立委們怎麼規定喔,我管不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