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刑法第 213 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明知」係指:(A)直接故意(B)間接故意(C)有認識過失(D)兼指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