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新製熔接鍋爐,自製造至核准使用之間其檢查程序為:(A)型式檢查→構造檢查→熔接檢查→竣工檢查(B)熔接檢查→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型式檢查(C)構造檢查→熔接檢查→型式檢查→竣工檢查(D)型式檢查→熔接檢查→構造檢查→竣工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