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有關一般行為自由之保障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A)與非配偶從事性行為之性自主權
(B)人民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
(C)一般人民駕駛汽車之自由
(D)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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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1), B(130), C(63), D(69), E(0) #3461897

詳解 (共 2 筆)

#6633081
一般行為自由保障範圍不包括與非配偶從事性行為的性自主權。 依據大法官釋字603號和釋字第754號雖然性自主權是人格權的一部分,但該保障範圍主要涵蓋未婚男女的性行為,而對於已婚男女的性行為則有限制,例如刑法中的通姦罪就是對已婚者性行為自由的一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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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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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行為自由的範圍
    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指出,憲法第22條保障的「人格權」中包含性自主權,此權利不僅保障個人自由決定是否與他人性交的自由。
  • 對已婚者性行為的限制
    然而,若性行為涉及到與非配偶發生性關係,則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 例如,在台灣的刑法中,通姦罪過去就屬於一種對已婚者「貞操義務」的限制,並可能因此涉及國家權力干預。
  • 司法實務的演變
    不過,隨著社會價值觀的轉變,大法官也針對此類行為的限制進行了檢討。 例如,大法官釋字第754號解釋就認為,刑法中通姦罪的規範,由於其過度限制個人自由,已不符憲法對比例原則的要求。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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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般行為自由的保障範圍雖然廣泛,但對於已婚男女與非配偶的性行為,則會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屬於絕對的保障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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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8139

A是性自主權,而性自主權是人格權的範疇

#參照釋字791

此外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意旨,關於「一般行為自由」的相關資訊如下:

保障範圍:基於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有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的自由。

具體舉例:例如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的行動自由,以及駕駛汽車的自由,皆屬於憲法保障的一般行為自由範疇。

限制情形:若行為涉及違法(如曾涉及通姦罪的非配偶間性自主權)或妨害他人自由、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則可由法律予以適當限制,不屬於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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