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關於行政罰之處罰對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於罰鍰處分作成前死亡者,依法仍應科處
(B)行政罰法對於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者,類推適用刑法規定
(C)未滿 14 歲之人非屬行政罰之處罰對象
(D)行政機關非屬行政罰之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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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 B(229), C(1887), D(108), E(0) #3704041
統計: A(221), B(229), C(1887), D(108), E(0) #3704041
詳解 (共 8 筆)
#7284782
行政罰法
第 9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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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4967
(A) 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於罰鍰處分作成前死亡者,依法仍應科處❌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第621號解釋,罰鍰處分具有懲罰性,若在處分作成前違規行為人已經死亡,受處分主體已不存在,失去負擔義務之能力,故不應再行科處。
(B) 行政罰法對於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者,類推適用刑法規定❌
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是依據「行政罰法明文規定(即行為人各別處罰、罰鍰額度等)」,直接適用本法,不需也不應類推適用刑法規定。
(D) 行政機關非屬行政罰之處罰對象:❌
依據 行政罰法第 17 條,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只要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其為處罰對象時,依法仍可成為行政罰之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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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7588
行政罰法不採刑法有關教唆犯、幫助犯(共犯)之概念,全都認定成「正犯」,並依違法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此規定的目的在於「個別責任原則」,共同義務人彼此各自為自己的過錯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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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0004
(A) 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於罰鍰處分作成前死亡者,依法仍應科處。
處分做成前死亡不用科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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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政罰法對於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者,類推適用刑法規定
行政罰法14條即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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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未滿 14 歲之人非屬行政罰之處罰對象
第9條未滿14歲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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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機關非屬行政罰之處罰對象
第3條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
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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