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下列何種資產不得作為銀行法第十二條擔保授信之擔保品?
(A)土地
(B)地上權
(C)金融控股公司以子公司股票設質
(D)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所為授信之保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 B(54), C(640), D(108), E(0) #3710127

詳解 (共 1 筆)

#7487067
銀行法第 12 條規定的四大類擔保品
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如房屋、土地(不動產)或機器設備、車輛等(動產)設定抵押。
動產或權利質權:如黃金、貨物(動產)或股票、債券、存單、智慧財產權等(權利)移轉占有或設定質權。
應收票據:借款人因營業交易所發生的應收票據。
特定機構保證: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例如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保證。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