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某患者因肩頸痠痛長年在診所就醫,本週六醫師剛好休診,其處方已過期。在醫師尚未開立醫囑的情況下, 患者直接向物理治療師要求:「我不需要醫師看,我看過網紅醫師的介紹影片,我有「知情同意權」與「醫療自主權」,我決定要做按摩、雷射與震波,你照做就好。」治療師仍堅持必須先經醫師處方並由自己評估,且認為患者應以運動治療為主。針對此情境,依據醫學倫理學的四大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患者主張其擁有「醫療自主權」,故即便無醫師醫囑,治療師若不照辦即違反「病人自主原則」
(B)若治療師為了避免衝突(追求和諧結果)而直接提供治療;若未造成傷害,即合法並符合「行善利人原則」
(C)治療師堅持先經診斷與評估,是為了確保醫療處置的合法性與正確性,避免盲目治療造成潛在風險,體現了「行善利人原則」與「切勿傷害原則」
(D)治療師建議患者改採運動治療,是為了節省昂貴的雷射與震波資源留給他人,此判斷屬於「秉持公義原則」
統計: A(0), B(1), C(50), D(0), E(0) #3972992
詳解 (共 4 筆)
(A) 病人自主權代表治療師必須照辦 — 錯誤
病人自主原則強調患者有權參與醫療決策、接受充分資訊並決定是否接受治療,但不代表患者可以要求醫療人員執行任何指定處置。
此外,依臺灣物理治療相關法規,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須符合規定的執業範圍及醫師診斷、照會或醫囑等要求,不能單憑患者要求就任意提供治療。
(B) 只要沒有造成傷害,就合法且符合行善原則 — 錯誤
這是典型的陷阱。
合法性不等於結果沒有傷害:醫療行為仍須符合相關法規及專業規範。
行善原則不等於避免衝突:行善是促進患者健康與福祉,而非單純讓患者滿意。
即使最後沒有發生傷害,也不能反推治療行為一定合法、適當。
(C) 先確認診斷與評估,避免盲目治療 — 正確
此選項符合兩項倫理原則:
行善原則(Beneficence):選擇適合患者病況、能促進健康的治療方式。
不傷害原則(Non-maleficence):避免在缺乏適當診斷與評估的情況下進行可能造成傷害的處置。
例如,肩頸疼痛患者不一定適合直接接受雷射或震波治療,仍須先評估疼痛原因、禁忌症及治療適應症。
(D) 建議運動治療是為了節省昂貴資源 — 錯誤
公義原則主要關注醫療資源的公平分配、合理使用及患者平等獲得照護的機會。
題目中治療師建議運動治療,是因為認為這更適合患者,而非明確基於資源分配或公平性,因此不能直接歸類為公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