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 優先受償之權」是指何種物權?
(A)地上權
(B)不動產役權
(C)普通抵押權
(D)最高限額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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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3), C(557), D(48), E(0) #1850025

詳解 (共 5 筆)

#2964321



第 860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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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7850
普通抵押權: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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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4444

第860條(抵押權之定義)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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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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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0402
  • (c) 普通抵押權 ⭕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60 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題幹敘述與此法條定義完全一致。
  • (a) 地上權 ❌
    地上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物權人享有使用該土地的權利,屬於「用益物權」,而非用來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
  • (b) 不動產役權 ❌
    不動產役權是指為了增加自己不動產的效益,而在他人不動產上享有的特定權利(例如通行權、眺望權),同樣屬於「用益物權」。
  • (d) 最高限額抵押權 ❌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在「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以最高限額為限所設定的抵押權(民法第 881-1 條)。題幹所描述的是最基礎、一般的「普通抵押權」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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