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選任管理負責人時,以何人為管理負責人?
(A) 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
(B) 由地方主管機關指派之管理服務人
(C) 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
(D) 由全體住戶抽籤決定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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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7), C(156), D(5), E(0) #338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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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404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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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5852
33.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選任管理負責人時,以何人為管理負責人?
(A) 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
(B) 由地方主管機關指派之管理服務人
(C) 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
(D) 由全體住戶抽籤決定一人


第 29 條 第六項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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