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
(A) 協議購買
(B) 徵收
(C) 撥用
(D) 照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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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8), C(103), D(6), E(0) #3385208

詳解 (共 2 筆)

#7493651

根據我國《土地法》第 26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觀念解析:

  • 撥用:專門用於「政府機關之間」轉移公有土地的管理或使用權。
  • 徵收:政府為了公共事業需要,強制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
  • 協議購買:政府與「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透過協議價格買賣。
  • 照價收買:政府對「私有土地」在特定法規情形下(如申報地價過低),依其申報的地價強制買收。

 

土地法  26 條(撥用公地之手續)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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