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實務上已有之監理站委託汽車定期檢驗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私法契約
(B)機關辦理此等委託時無須公告
(C)委託之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D)上開情形並非管轄之例外,不得以受委託人名義作成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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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21), C(323), D(40), E(0) #1469615

詳解 (共 2 筆)

#3428365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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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3158
監理站委託民間修車廠(代檢廠)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的「權限委託」(公權力委託民間行使),雙方所締結的契約為行政契約。 
  • ? (c) 正確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受託人履行受託任務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委託機關支付之。」 實務上(《公路法》第 63 條第 4 項)雖常約定直接由汽車檢驗費中扣抵,但法律基本原則確實是由行政機關支付。
     
  • ? (a) 錯誤
    此契約涉及公權力權限的移轉,性質上屬於行政契約,而非私法契約。
     
  • ? (b) 錯誤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將權限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時,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 (d) 錯誤
    權限委託屬於管轄權移轉的例外。受託人在委託範圍內行使公權力時,視同行政機關,應以受委託人自己的名義作成行政處分(例如:檢驗不合格之判定、蓋章戳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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