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 客戶以自然人名義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開戶時,應提示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之有關入出境戳記內頁,以證明下列何事項?(A) 最近二年內入境停留時間未滿 183 天(B) 當年度入境未滿 183 天(C) 當年度入境停留時間不 超過 100 天(D) 最近二年內入境停留時間不超過 365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