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何種狀況屬於保險契約的當然終止事項?
(A)寬限期間屆滿,要保人未於二年內辦理復效
(B)保險標的已滅失
(C)因危險變動,雙方對保費變動之增減協議不成
(D)要保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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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75), C(6), D(9), E(0) #3454230
統計: A(19), B(75), C(6), D(9), E(0) #3454230
詳解 (共 2 筆)
#7390127
為什麼 (b) 是正確的?
- 當然終止(自動終止):是指保險契約在法律規定的特定原因發生時,不需經過任何一方(保險人或要保人)的意思表示或聲明,契約效力就在「當下立刻自動終止」。
- 保險標的已滅失:保險的核心是保障保險標的(如房屋、汽車等)。當保險標的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就已經完全滅失(不存在)時,保險契約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對象與保險利益,因此契約在滅失的當下當然終止(自動失效)。
❌ 為什麼其他選項不對?
- (a) 寬限期間屆滿,要保人未於二年內辦理復效
- 這是屬於保險人(保險公司)取得「終止權」的情形。兩年期限屆滿後,契約並非自動消失,而是保險公司「有權利」去通知並主動終止契約,因此不屬於當然終止。
- (c) 因危險變動,雙方對保費變動之增減協議不成
- 根據中華民國保險法規定,當危險增加或減少時,若雙方對調整後的保費無法達成協議,是由保險人或要保人行使「終止權」來結束契約,並不是自動終止。
- (d) 要保人破產
-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並不會自動終止。原則上會由破產管理人在一定期限內決定是否繼續維持該保險契約,或是由保險公司依法提出終止,一樣不屬於發生即自動終止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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