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有關「排煙設備用閘門認可基準」規定之敘述,何者有誤?
(A) 防火閘門所設熱感應裝置之額定溫度不得小於閘門之額定溫度
(B) 防火閘門動作餘隙之貫穿開口,在垂直面(如葉片與閘門框架間)不得超過 9.5mm(3/8 in),在水平
面(如聯鎖簾之葉片與葉片鉸節處)不得超過 0.8mm(1/32 in)
(C) 防火閘門與其套管間之貫穿開口尺寸不得使直徑 3.5mm(1/8 in)之測桿貫穿開口全深
(D) 多重閘門組件中兩框架接觸角落之貫穿開口尺寸不得使直徑 6.4mm(1/4 in)之測桿貫穿開口全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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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60), C(75), D(20), E(0) #1019324
統計: A(38), B(60), C(75), D(20), E(0) #1019324
詳解 (共 2 筆)
#7608715
依據內政部排煙設備用閘門認可基準技術規範中關於「防火閘門構造」之規定:
• (A) 錯誤:法規條文原文為「排煙防火閘門所設熱感應裝置之額定溫度不得大於閘門之額定溫度」(意即感應裝置要在閘門設計所能承受的額定溫度內提早或同步動作,因此是不得大於,而非不得小於)。
• (B) 正確:符合基準三(一)1.(2) 規定,動作餘隙之貫穿開口,垂直面(葉片與框架間)不得超過 9.5mm(3/8 in),水平面(聯鎖簾之葉片鉸節處)不得超過 0.8mm(1/32 in)。
• (C) 正確:符合基準三(一)1.(3) 規定,防火閘門與其套管間之貫穿開口尺寸,不得使直徑 3.5mm(1/8 in)之測桿貫穿開口全深。
• (D) 正確:符合基準三(一)1.(3) 規定,多重閘門組件中兩框架接觸角落之貫穿開口尺寸,不得使直徑 6.4mm(1/4 in)之測桿貫穿開口全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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