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檢察官傳喚被告甲到庭應訊,訊畢後檢察官突告以:「你犯罪嫌疑重大,將要依法逮捕你以便向法 院聲請羈押」等語,被告甲聞訊後立即奪門逃逸無踪。被告甲該逃逸行為,該當何罪?
(A)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之脫逃罪
(B)不構成犯罪
(C)構成刑法第 162 條之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D)構成抗拒逮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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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3), B(4282), C(57), D(528), E(0) #2065313

詳解 (共 10 筆)

#3914566
刑法第161條自行脫逃罪
要件:  必須是依法逮捕拘禁而身處公權利拘束下之人脫逃
拘禁指拘束他人身體自由,而以收禁在一定處所(像是管收、羈押)
實務認為傳喚訊問並非本條的逮捕,總使有脫逃也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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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8659

雖然檢察官說要逮捕甲,但甲是被傳來訊問的,仍未經「逮捕」程序,尚未拘束於公權力之下,不該當脫逃罪的行為客體,無法成立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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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0831

白爛題目,好像很專業,但是細看很蠢

所以要等法警有事實上逮捕後才算嗎?

怎樣叫逮捕?

上銬?

還是碰到就算?

當成棒球玩觸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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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8485
應該是檢察官還未行使公權力將甲逮捕,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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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8267
要至於公務員實力支配之下 例如警察抓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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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1022
刑法161條 脫逃罪 依法逮捕、拘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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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0657
能否請求幫忙白話解釋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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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2578

求白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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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1666
甲是被傳來訊問的,仍未經逮捕程序,
尚未拘束於公權力之下,不該當脫逃罪的行為客體,無法成立脫逃罪。
ㅤㅤ
以下補充刑事訴訟法逮捕規定:
實務上,檢察官應該按照刑事訴訟法228條第4項(羈押前暫時逮補),得命法警逮捕犯嫌。
  1.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2.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3.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4.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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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3065
是民事的管收或刑事上的拘提、羈押 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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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185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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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61條脫逃罪與162、163條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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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729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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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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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98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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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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