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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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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54845
> 試題詳解
34 父母離婚均不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時,依民法規定由法院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此 時扶養費用應由何人負擔?
(A)父母
(B)親屬會議
(C)法院
(D)監護人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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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7), B(10), C(13), D(54), E(0) #1385930
詳解 (共 2 筆)
Lin
B1 · 2017/04/01
#1859310
第 1055-2 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
(共 8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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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去不復返
B2 · 2018/04/04
#2708295
第1055條之2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
(共 8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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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
35 下列親屬間,何者不得成立收養關係? (A)舅舅收養外甥 (B)岳父收養女婿 (C)叔叔收養姪兒 (D)繼父收養繼子
#1385931
36 甲乙兩小無猜,甲於滿 18 歲當天,向剛滿 16 歲之乙女求婚,並當場由甲年滿 20 歲之學長二人見證, 於結婚證書上簽名,甲乙再持結婚證書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一年後乙父丙得知大怒,乃向法院請求撤銷結婚,有理否?(A)有理,結婚應有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B)無理,甲已滿 18 歲,乙已滿 16 歲(C)無理,丙之撤銷權行使已逾法定期間 (D)有理,以丙得知時起算,未逾 6 個月時效
#1385932
37 甲乙婚後,極力鼓勵喪偶之甲父丙與乙母丁再婚,友人戊卻告知丙與丁不能結婚,有理否? (A)有理,丙與丁為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B)有理,丙丁為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不得結婚(C)無理,丙丁非親屬,不在禁婚範圍 (D)無理,丙丁輩分相同,不在禁婚範圍
#1385933
38 下列何者為民法規定,應由親屬會議酌定數額? (A)扶養費之給付 (B)遺產酌給請求權(C)監護人所請求之報酬 (D)遺囑執行人所請求之報酬
#1385934
39 下列敘述之制度,何者無關武器平等原則(保障平等使用訴訟制度之要求)? (A)訴訟救助 (B)共同訴訟(C)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當事人 (D)闡明權之行使
#1385935
40 下列何者,法院應逕以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A)受訴法院認為所受理之某事件屬行政爭訟事件,就該事件欠缺民事訴訟審判權(B)地方法院民事庭認為所受理之某事件應由家事法院(法庭)行使審判權(C)原告為設有代表人而未經法人登記之團體,基於團體構成員所共享之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起訴(D)地方法院民事庭受理之某訴訟事件,另已繫屬於行政法院
#1385936
41 甲起訴將主債務人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甲 100 萬元(下稱「本訴訟」),其主張之 事實及理由略為:乙向甲借款 100 萬元,逾期未返還,經多次催告,均無效果,為此起訴請求乙給付云云。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抗辯:該筆借款已全數由保證人丙清償。下列敘述,何者為完全正確?(A)丙不得輔助參加於乙,因甲、乙間之判決既判力不及於丙,丙非利害關係人(B)於本訴訟繫屬中,甲欲追加丙為共同被告,須經丙同意(C)於本訴訟甲如獲勝訴判決確定,對乙強制執行無效果後,仍不得據此判決直接對丙聲請強制執行(D)乙於本訴訟第一審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丙後,丙不得自由選擇參加甲
#1385937
42 甲(住所在基隆市)、乙(住所在臺中市)、丙(住所在新竹市)相約前往澎湖旅遊,在澎湖某景 點因口角紛爭,共同毆傷丁(住所在澎湖縣馬公市)。在旅遊行程中,甲另向戊(住所在高雄市)購買坐落在澎湖縣某島之土地一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丁得向澎湖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就此,澎湖地方法院屬有管轄權之法院(B)甲依據買賣契約,起訴請求戊移轉土地所有權時,澎湖地方法院亦有管轄權(C)丁依據侵權行為起訴並列甲、乙、丙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向澎湖地方法院提起此一訴訟(D)丁依據侵權行為起訴並列乙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時,僅臺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1385938
43 甲、乙、丙、丁及戊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為 5 分之 1,因協議分割不成,甲乃以乙、丙、丁及 戊為被告,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起訴時該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 2000 萬元。就本件訴訟而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裁判費之徵收以 2000 萬元為準(B)裁判費之徵收以 400 萬元為準(C)法院判決原物分割時,應受原告訴之聲明所定分割方法之拘束(D)法院為原物分割判決時,一律不得依職權就共有物之一部分繼續保持共有關係
#1385939
44 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非原判決有違背專屬管轄之情形,否則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B)為追求實體利益之實現,在第二審程序,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以利法院發現真實(C)第一審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就通常訴訟事件為判決後,第二審法院應一律將原判決廢棄發回第一審法院(D)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而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者,第二審法院應將原判決廢棄發回第一審法院
#138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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