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有關於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的敘述,何者有誤?
(A)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設置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掌理事項包含 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取得所有權、分配、收回之審查事項
(B)上述審查事項,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僅就土地使用事實及相關構成要件事實提出審查意見,供處分機關為准駁決定之參據,案件准駁悉以處分機關為斷
(C)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之委員,應有五分之四為原住民
(D)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之委員由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人選,經部落會議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之同意事項規定議決同意後,由鄉(鎮、市、區)公所聘兼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 B(21), C(29), D(74), E(0) #3311762

詳解 (共 2 筆)

#6577628
鄉鎮市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設...
(共 52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7482671

本題答案為 (D)。這題要特別注意:現行規定在 113 年 10 月 31 日已有修正,因此如果是準備現在的國考,建議以現行版本理解。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系統所載《鄉鎮市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目前修正日期為 113年10月31日。(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一、法規核心: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6條

首先,最重要的是《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6條:

第6條
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設置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糾紛之調查及調處事項。
二、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取得所有權、分配、收回之審查事項。
三、申請租用、無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事項。
四、申請撥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事項。
五、原住民保留地分配土地補償之協議事項。

前項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之委員,應有五分之四為原住民;其設置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因此,A、C都有直接的法律依據。

二、A為何正確?

A:

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設置……委員會,掌理事項包含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取得所有權、分配、收回之審查事項。

正確。

這就是《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

「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取得所有權、分配、收回之審查事項。」(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所以這一項幾乎是直接考法條。

三、B為何正確?

B是本題另一個重要考點。

《鄉鎮市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點規定:

第二款至第五款審查或協議事項,本會僅就土地使用事實及相關構成要件事實提出審查意見,供處分機關為准駁決定之參據,案件准駁悉以處分機關為斷。(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所以 B 完全符合條文。

這裡要分清楚:

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

=「審查、提出意見」

而不是:

最後的處分機關

因此:

委員會 → 提出審查意見

處分機關 → 作成准駁決定

這也是為什麼 B 使用「供處分機關為准駁決定之參據」這個法律用語。

四、C為何正確?

C:

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之委員,應有五分之四為原住民。

正確。

除了《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明定:

「委員應有五分之四為原住民」

之外,現行《鄉鎮市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第3點也再次規定:

「第一項及前項人員合計應有五分之四為原住民。」(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所以這個比例非常重要:

原保地土審會 → 4/5原住民

五、D為何錯?⭐本題核心

D說:

委員由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人選,經部落會議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之同意事項規定議決同意後,由公所聘兼。

錯誤。

問題就在:

「經部落會議……議決同意後」

這不是本委員會法定的委員產生程序。

現行《設置要點》第3點怎麼規定?

現行規定是: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鄉(鎮、市、區)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二人,由鄉(鎮、市、區)公所依下列程序聘兼之。(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其中第1款規定:

各鄉(鎮、市、區)公所應通知轄內各原住民村(里)或部落,依慣俗於二個月內推舉公正人士或熟諳法令之熱心公益人士至少三人以上……

然後:

由鄉(鎮、市、區)公所就各原住民村(里)或部落推舉之人士中擇定並聘兼之。(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所以真正的程序是:

正確程序

① 鄉(鎮、市、區)公所通知

② 各原住民村(里)或部落依慣俗推舉人士

③ 公所從推舉人士中擇定

④ 公所聘兼委員

而不是:

部落會議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議決同意

公所聘任

因此 D 錯。

六、為什麼命題人容易用「部落會議」設陷阱?

因為這裡很容易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以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混淆。

「部落同意」制度

主要是在涉及:

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等事項

時,涉及政府或私人與原住民族之諮商、同意及利益分享

但是:

「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

是在處理:

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的審查、調處及相關事項。

兩者是不同制度

因此考題把「部落會議+諮商取得同意」塞進委員聘任程序,就是典型的制度混淆型陷阱

七、再看現行規定:委員如何產生?

這個很值得直接背。

《設置要點》第3點目前規定:

項目 現行規定
主任委員 鄉(鎮、市、區)長兼任
委員 8~12人
推舉者 各原住民村(里)或部落
推舉方式 依慣俗
公所角色 從推舉人士中擇定並聘兼
原住民比例 至少4/5
聘期 與鄉(鎮、市、區)長任期同
備查 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這些都是現行第3點的內容。(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八、特別注意:這題是113年考題,現行法已有變動

這點對你現在準備國考非常重要。

你提供的是113年原住民族特考三等考題,當時的《設置要點》版本和現在不同。

目前原民會官方法規系統顯示: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10月31日。(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而現行版本已把委員產生程序寫得更詳細,例如:

各原住民村(里)或部落依慣俗推舉至少3人,再由公所擇定聘兼。(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但不論舊版或現行版,D所說的「經部落會議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議決同意」都不是正確的法定聘任程序

九、國考最重要的法條整理

?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6條

記:

公所設會 → 五大職掌 → 4/5原民

五大職掌:

  1. 土地權利糾紛調查、調處

  2. 無償取得所有權、分配、收回

  3. 租用、無償使用

  4. 撥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

  5. 分配土地補償協議

(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 《設置要點》第2點

記:

委員會只審事實 → 提出意見 → 處分機關決定

即:

「審查會審查,處分機關准駁。」

(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 《設置要點》第3點

記:

公所通知 → 村里/部落依慣俗推舉 → 公所擇定 → 公所聘兼

不是:

❌ 部落會議依諮商同意辦法表決 → 公所聘任

(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 最終答案:D

錯誤點不是「部落」二字本身,而是 D 把「部落依慣俗推舉」錯誤改成「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由部落會議議決同意」。

一句話背起來:

原保地土審會:部落「推舉」,不是部落「同意」;公所「聘兼」,不是部落「決定」。

這個區分在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的選擇題裡非常容易出現。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