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土地及其地上房屋一筆,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若甲欲為下列何項行為時,
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
(A)拋棄其應有部分
(B)將拆除 A 土地上之房屋
(C)將該 A 土地出租於第三人
(D)對第三人主張回復共有物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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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1485), C(204), D(158), E(0) #2938001
統計: A(66), B(1485), C(204), D(158), E(0) #2938001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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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1926
拆除房屋屬於「處分」或「變更」行為,必須經由全體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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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拋棄其應有部分: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拋棄屬於處分行為,甲無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即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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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將拆除 A 土地上之房屋:拆除房屋屬於對共有物之事實上毀損滅失,性質上為事實上處分,會變更共有物之狀態。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對共有物之處分、變更,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故此項須全體同意,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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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將該 A 土地出租於第三人:出租屬債權行為,為共有物之管理行為。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即可,無須全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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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對第三人主張回復共有物之請求:依《民法》第821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此為保存行為,共有人得單獨為之,無須其他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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