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幾年?(A)1年(B)1.5年(C)3年(D)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