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承攬人完成之工作物,有不具備約定之品質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時,下列何者非屬定作人可主張之權利?
(A)減少報酬
(B)修補瑕疵
(C)終止契約
(D)損害賠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38), B(79), C(2368), D(367), E(0) #3157907

詳解 (共 8 筆)

#6033373
民法 第 493 條:工作有瑕疵者,定...
(共 43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6
0
#6441472

民法493~495

如果不是承攬人拒絕修、修不好或是瑕疵過於重大,定作人是不能終止契約的
29
0
#5952244
民法   第 493 條 工作有瑕疵者,...
(共 22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5952702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
(共 14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954802
第 494 條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
(共 22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7506073

正確答案為 (C)。

解析

依據《民法》第 492 條至第 495 條關於承攬工作物瑕疵擔保之規定:

  1. (B) 修補瑕疵: 依《民法》第 493 條第 1 項,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瑕疵。

  2. (A) 減少報酬: 依《民法》第 494 條,承攬人不於定作人所定期限內修補,或拒絕修補、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

  3. (D) 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因可歸責於承攬人的事由致工作物有瑕疵者,定作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為什麼 (C) 不能主張? 當工作物有瑕疵時,定作人依法得主張的是「解除契約」(依《民法》第 494 條,瑕疵重大時得解除契約),使契約溯及失效;而非主張使契約向將來失其效力的「終止契約」。

註:定作人依《民法》第 511 條雖有「隨時終止契約」之權,但那是定作人在工作未完成前的自由終止權,並非基於「瑕疵擔保」所產生的權利。

3
0
#6960327

(c)終止契約:解除契約☑️

1
0
#7520673
本題在考:承攬工作有瑕疵時,定作人的修補...
(共 60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5975778
未解鎖
9.                 ...
(共 78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私人筆記#7394883
未解鎖
民法493條,除非有拒絕修補或重大過失以...
(共 13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私人筆記#6853583
未解鎖
第 495 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
(共 7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