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承攬人完成之工作物,有不具備約定之品質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時,下列何者非屬定作人可主張之權利?
(A)減少報酬
(B)修補瑕疵
(C)終止契約
(D)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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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8), B(79), C(2368), D(367), E(0) #3157907
統計: A(338), B(79), C(2368), D(367), E(0) #3157907
詳解 (共 8 筆)
#6441472
民法493~495
如果不是承攬人拒絕修、修不好或是瑕疵過於重大,定作人是不能終止契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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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6073
正確答案為 (C)。
解析
依據《民法》第 492 條至第 495 條關於承攬工作物瑕疵擔保之規定:
-
(B) 修補瑕疵: 依《民法》第 493 條第 1 項,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瑕疵。
-
(A) 減少報酬: 依《民法》第 494 條,承攬人不於定作人所定期限內修補,或拒絕修補、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
-
(D) 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因可歸責於承攬人的事由致工作物有瑕疵者,定作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為什麼 (C) 不能主張? 當工作物有瑕疵時,定作人依法得主張的是「解除契約」(依《民法》第 494 條,瑕疵重大時得解除契約),使契約溯及失效;而非主張使契約向將來失其效力的「終止契約」。
註:定作人依《民法》第 511 條雖有「隨時終止契約」之權,但那是定作人在工作未完成前的自由終止權,並非基於「瑕疵擔保」所產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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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0327
(c)終止契約: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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